校园秩序管理及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06 |  1400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90年第13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组织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加强法律、校纪的学习,增强法制纪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在校园内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危害国家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制止,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作证。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全校的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执行相关的校园治安管理职能。

第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遵守各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在餐厅用餐时,要讲究卫生,讲文明、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滋事。

3.不得在公共场所、教室、宿舍内进行赌博、打麻将牌及其他不健康的活动。

4.不得大声喧闹和大声播放各种音响、不得影响其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5.禁止在公共场所涂抹、刻画各种标志的文字,禁止践踏草坪和攀折花卉树木。

6.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

7.海报、通知、广告等宣传品必须张贴在指定地方。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张贴。未经许可,禁止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

8.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内闲逛、操练或从校园内穿行。

9.禁止在校园内打弹弓、打气枪、捕鸟、钓鱼。

10.未经允许,家属及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工作场所。

11.禁止在公共场所起哄、招摇、制造混乱。

12.严禁损坏和擅自挪动路牌、交通防火标志。禁止损坏路灯、公用电话、体育器械、宣传布告栏等设施。

13.严禁购置、观看、传播淫秽及黄色的书刊或音像制品。

14.禁止举办低级下流舞会,或在舞会上有下流行为。

15.禁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男女混住。禁止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16.严禁非法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自制或者其他刀具。

17.禁止殴打他人。

18.禁止侮辱、诽谤、谩骂他人。

19.禁止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0.禁止私拆、私藏、毁坏他人信件、电报,偷揭他人信封上邮票。

21.禁止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22.禁止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23.禁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4.严禁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第十条 对来校经商、加工、修理等人员的管理规定

1.来校经商和从事加工、修理筹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经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在校内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但必须做到文明经商,买卖公平,价格合理,不准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和伪劣、假冒商品。

2.各类经商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区,出入校门必须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必须在室内经营,不准露天摆摊设点、不准串楼入户,不准叫买、叫卖。

3.禁止学生进行经营活动。经过批准带有勤工助学性质的经营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 对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

1.举办五百人以上参加的各种活动为大型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类的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常规的教学、思想教育活动除外。

2.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将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范围、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等书面报校长办公室、保卫处。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局治安部门。

3.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维护活动场所内外的秩序。场内活动要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安全门能随时开启,消防器材的充足,夜间活动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活动中随时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活动结束后,也应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4.校内不准举办营业性舞会、营业性录像活动。经过批准举办娱乐性舞会和录像,不准向校外发票或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规定

外来人口是指各部门应工作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各类来校临时工作、施工、承租我校场所等非本校人员。暂住人口是指上述人员须在我校暂时居住的。外来人口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1.各部门不准聘用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2.需在校内暂住期十天以上的,须在来校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临时出入证,同时应提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交纳出入证工本费及押金。

3.用人部门或批准部门应对其严格管理,经常进行法律、校纪及职业道德教育,并与雇佣的施工队、包工队、外来人口签定安全合同书。

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出租本校场所的,或联营、合作使用本校场所的出租方、承租方及合作联营的各方应承担安全责任。

4.重点、要害部门聘用外来人口应事先向校人事处、保卫处提供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材料。

5.各施工队、包工队及各类短训班五十人以上的,须建立治保会;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应建立治保组并确定治保负责人。

6.使用外来人口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教育工作。

7.外来人口的工作、居住场所须由本校配备消防设施的,临时居住人员必须按所配器材设施价值的两倍交纳押金,也可按标准自行购置合格的消防器材。

8.外来人口不得在校内留宿他人。

9.对因违法违纪而被辞退的外来人口,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再次雇佣。

10.外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规定

1.行人、车辆必须靠右行使,自行车不得乱摆、乱放。

2.不准在道路中间攀谈、踢球玩耍、追逐打闹。

3.机动车出入校门,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在校内干道行使,必须慢速行车,确保安全,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4.严禁机动车在校内鸣笛,不得在干道上随意停车、滞留,影响交通。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区练习驾驶机动车。

5.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区,要办理进校登记手续。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经同意进校的在校内不可停留,不准在校内停车招揽客人。

6.各种机动车出入校门,应停车主动接受校门人员检查。接送学生的机动车、校外人员以及学生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准进校(因工作来访车辆除外)。

7.机动车出入校门或在校区弯道行使中应减速慢行,注意进让,保证安全。

8.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盖临时建筑。

9.掘动道路必须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备案,掘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必须按期完工,清理现场,修复路面。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各级组织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整改消防隐患,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建筑工程、临时建筑的建设和改建、室内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事先向保卫处申报,未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不得施工。

2.进行电焊、气焊、化学试验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变电站、锅炉房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各单位动用明火,主管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报,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动用明火,并确实做到现场有人看护,火灭人走。严禁各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等较大功率的电加热器具。

严禁擅自在公共场所、教学区、宿舍等使用煤油炉、煤炉、液化气灶具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工具。

4.严禁个人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校内。

5.校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在宿舍内不得乱接电源;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

7.宿舍内严禁使用蜡烛;严禁在宿舍内、楼道等处焚烧杂物。

8.任何人不得隐瞒火灾情况。

9.严禁在易燃、易爆的场所吸烟或动用明火。

10.禁止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通道。

11.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

12.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按照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门卫管理规定

1.进入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2.骑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3.未经允许,非本校人员不准入校,禁止穿行。

4.携带公私财物出校,应持本部门开具的保卫处统一制发的出门证。自觉地接受门卫警卫人员审验。机动车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检查。来访人员须填写会客单,经门卫允许方可进校。

5.记者采访,必须提前与校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校,持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进行采访。

6.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入校,须经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7.外单位人员来校上课、做实验,经教务处、成人教育处等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

第三章 处罚原则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等费用或赔偿损失。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承担。

第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两人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依其各自责任分别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指使,或单位领导明知违反规定而不制止的,同时处罚该单位领导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揭发检举,对查清事实起主要作用的。

4.被他人胁迫或诱骗,本人能主动交代事实真相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的。

2.纠集他人合伙、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

4.阻挠查证、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的。

5.屡犯不改的。

6.妨碍执行公务、不服管理、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所得的财物,应给予收缴,发还原主;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器具,予以收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离校、辞退、责令停工、停业整顿。违反政纪校纪的,给予政纪校纪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校内各部门聘用的临时性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将其辞退,其他部门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五日内可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在出新的裁决前,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教育为主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纪律,不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的危害学校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经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意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