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莱阳专区中医学校,始建于1958年10月,同年12月更名为烟台专区中医学校;1960年2月,更名为烟台中医学校;1962年8月,更名为山东省莱阳中医药学校;1972年3月,更名为山东省中医药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基层医药卫生事业与医养健康产业,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文化润校、依法治校”战略,增强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行业领头、省内领先、全国一流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优质高职院校,并适时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山东中医药高专。学校英文名称Shandong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简称SDCTC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08号。学校设有烟台、莱阳两个校区,莱阳校区地址为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88号。学校网址:http://www.sdctcm.edu.cn/。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

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人才培养方面的职责。

(二)承担科学研究方面的职责。

(三)承担社会服务方面的职责。

(四)承担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职责。

(五)承担国际交流合作方面的职责。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收费标准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学校举办者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设置岗位;自主确定用人计划,自主确定招考标准、内容和程序,在相应人事考试官方网站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自主招聘各类人才,按规定备案;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自主制订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基础上,建立健全教材选用制度和教学用书目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省统一规定的除外),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建立健全密切联系师生长效机制。坚持求真务实,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学;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提请学校党委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是:

(一)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会议一般为每2周召开1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行政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是否参加会议可视议题情况确定。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决定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作出学术水平评价;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处理学术纠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

(九)其他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采取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会。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管理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六)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校企合作方式及步骤,拓展学校办学渠道,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学校建设;

(二)参与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经费筹措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协调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和毕业生就业等教育教学工作,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优化学校办学外部环境,争取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企业)联系,增强学校办学能力和活力,更好地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中心等,下同)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

第三十条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本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院(系)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院长(系主任)是院(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院长(系主任)或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二条附属医院及其它教学基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附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三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条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党委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二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学校经党委会、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类别与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党委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16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之日起生效。